受聘用派遣到赤道几内亚出国务工期间,与同事打斗致人死亡后回国自首。近日,进贤县洪某某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4年。
经查,2011年4月20日15时许,在赤道几内亚巴塔市一个项目工地上,洪某某见其妹夫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、打斗,便赶到现场帮助妹夫,却被陈某某打伤头部。洪某某在前往公司医务室治伤途中,与陈某某再次发生打斗,陈某某持撬棍冲向洪某某,洪某某捡起一根钢筋击中陈某某的头部。6天后,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经所在公司动员,2011年5月21日,洪某某回国后向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自首。2012年12月22日,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洪某某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同时判决洪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3万余元。
一审宣判后,洪某某提出上诉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洪某某有自首情节,并且在二审审理期间有认罪、悔罪表现,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,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一定谅解,可从轻处罚。